近年來,隨著生物制劑復雜性的增加,內毒素低回收率(Low Endotoxin Recovery,LER)現象對藥品安全檢測體系的挑戰愈發凸顯。FDA已強制要求制藥企業在提交生物制品上市申請(BLA)時,必須提供研究數據證明鱟試劑法(USP<85>)在特定時間段內從加標樣品中回收內毒素的能力。這一舉措直指LER現象的核心矛盾——當標準化鱟試劑(LAL)檢測因基質干擾無法準確回收內毒素時,如何確保藥品的安全性未被系統性低估?
一、內毒素低回收率現象的發現與定義
內毒素低回收率是指在藥品或制劑中,經標準化鱟試劑(LAL)檢測時,內毒素控制標準品(CSE)的回收率顯著低于預期的現象。該現象最早在含螯合緩沖液及聚山梨酸酯類輔料的單克隆抗體藥物研究中被發現:當LAL試劑與特定基質接觸后,其對CSE的反應性呈現溫度依賴性、瞬時且可重復的下降。
需注意的是,“內毒素”與“CSE”存在本質區別:內毒素是革蘭氏陰性菌外膜的天然混合物,以囊泡形式存在;而CSE是通過人工純化的脂多糖(LPS),通常添加穩定劑和賦形劑以延長保質期。藥典內毒素參考標準品(RSE)和市售CSE主要用于校準、建立標準曲線及藥典適用性研究。
二、LER的潛在機制:多因素綜合作用
盡管LER的確切機制尚未完全明確,但研究提出了多因素綜合作用的假說:
1、電荷屏蔽效應
LPS在pH>2時帶負電荷,可能與CSE和陽離子蛋白質結合,“掩蓋”LPS的作用,降低其可檢測性。
2、螯合劑影響
LAL試劑需要二價陽離子進行反應,螯合劑可能封存這些陽離子,降低試劑活性。然而,研究表明添加Mg2+對恢復LER中的活動作用有限。
3、表面活性劑誘導的構象改變
聚山梨醇脫氧膽酸鈉(Doc)和十二烷基硫酸鈉(SLS)等分散劑可使LPS膠束解離成更小的復合物或單體,降低其生物活性。有趣的是,這些膠束可能在去除洗滌劑后重新形成,恢復活性。
4、多因素綜合作用
最終LER機制可能是螯合劑類型和濃度、聚山梨酯類型和濃度以及蛋白質離子性質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LER與檢測干擾的關聯性
LER屬于細菌內毒素檢測(BET)中的抑制性干擾,需通過適用性測試排除。USP<85>要求將樣品稀釋至無干擾狀態以定量回收CSE活性,但未強制要求未稀釋產品的回收率達標。
實際研究表明,即使通過適用性測試,含LER基質的產品仍可能無法從原液中定量回收CSE。FDA研究進一步證實,LER現象廣泛存在于含螯合劑或表面活性劑的制劑中,且在加速穩定性研究中,CSE加標后的回收率隨時間推移呈現動態變化。
四、實驗設計的四重防線
實驗室可以制備內毒素,但沒有標準方法,分析人員需保持方法清晰一致。
1、明確規定測試參數和驗收標準:因為LAL試驗的標準曲線Y-截距變異可能放大LER效應。
2、加標量需實測而非假設:例如標稱5EU/mL但實際僅1EU時,簡單計算可能導致錯誤結果。
3、時效性管理:LER效應具有時效性,動物試驗與體外檢測(如BET)需嚴格同步操作,避免因時間差導致結果偏差。
4、方法學選擇:考慮不同檢測方法(如LAL、配體、單核細胞活化試驗)間的差異。實驗室自制內毒素的標準化是另一難點。現行指南要求其活性需與RSE/CSE在動力學參數(起始時間、反應斜率等)上一致,但凍干制劑與溶液態內毒素的效價定義差異(EU/ng和EU/mL)增加了比對難度。
*活性與效價的區別:活性以濃度表示,通常為EU/mL,或在RSE的情況下為EU/瓶。購買的CSE以凍干制劑形式提供,按重量填充,通常為ng/vial。
效價定義為CSE的特定活性,即活性/單位重量,通常為EU/ng,效價測定是將重構CSE的重量單位(ng/mL)與重構RSE的活性單位(EU/mL)關聯,得出以EU/ng為單位的CSE效力的方法。
五、LER對藥品安全性評估的影響
盡管FDA數據顯示,2004-2015年間僅5次生物制品召回涉及實際安全問題,且均與LER無關,但監管層仍強調需優先采用與RSE/CSE特性匹配的實驗室自制內毒素進行方法驗證。這一策略的邏輯在于:若LER源于CSE與天然內毒素的差異,則通過匹配二者理化特性的加標物,可最大限度模擬真實污染場景,從而避免假陰性風險。
六、結論
LER現象揭示了標準化內毒素(CSE)與天然內毒素在理化性質及基質相互作用上的本質差異,盡管其可能導致內毒素檢測結果被低估,但現有證據表明并不直接威脅藥品安全性,制藥行業需在確保檢測科學性的前提下,持續探索機制并優化標準,以平衡LER風險與檢測效率,鞏固鱟試劑法(LAL試驗)作為內毒素質量控制核心檢測工具的地位。